「注会」黄洁洵:生活中随处可见的经济法知识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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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生活中我们应该经常可以看到“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那么这样的写法到底对不对呢?是否不符合法律规定?来看看黄洁洵老师总结的 注会 经济法知识吧! 江苏一网店因促销

在生活中我们应该经常可以看到“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那么这样的写法到底对不对呢?是否不符合法律规定?来看看黄洁洵老师总结的注会经济法知识吧!

江苏一网店因促销宣称“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被罚款一万元,生活中我们可能经常看到类似字样,但是却不知道这样的表达符不符合法律规定。快来跟着黄洁洵老师一起来看看这里面包含的经济法知识。

微博原文

>>黄洁洵老师新浪微博:@黄洁洵

学员讨论

黄洁洵老师在微博上通过分享学生作业单的方式总结出里面包含的经济法知识,学员们很快在评论中进行了讨论,一起来看看大家都讨论了什么吧!

学员们在评论区评论比较多的是,生活中这样的字样很经常看到,但是由于大多数消费者不懂法,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评论区大家已经把知识点都说了,东奥小编下面就整理出比较详细的知识点,同学们快来一起看看吧。

知识详解

1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时,该条款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习题自检

【单选题】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 )。

A.以合同中规定的有解释权一方的解释为准

B.以制定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为准

C.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D.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处理

【答案】C

【解析】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来源于东奥名师黄洁洵老师的微博,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获取更多内容请查看黄洁洵老师微博:@黄洁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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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 网址: http://www.zgzchjszz.cn/zonghexinwen/2021/0311/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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