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食品加工企业商标侵权问题分析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17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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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社会,一些企业使用“稻范香” “稻苑香”这些类似商标,还有直接使用“稻花香”“松花江”等字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上行为可称为侵权。因为食品加工企业

当今社会,一些企业使用“稻范香” “稻苑香”这些类似商标,还有直接使用“稻花香”“松花江”等字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上行为可称为侵权。因为食品加工企业的侵权成本较低,但是自己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较大,所以出现食品行业侵权严重的现象。又因为被侵权的企业欠缺保护商标意识,对相关知识不了解,以及消费者对商标的理解不充分,更加加剧了食品加工企业的侵权行为。

一、商标权的由来

(一)商标的起源

可以说是极其久远了,而有明白记事证实的,可以说是爱德华四世时代的一个法案划定,该法案划定凡布料的出产者,必须在棉绒衣服的边角上加盖出产者特有的印章[1]。这种强制性运用这种标识就好似一种“警察标记”。如果有人冒充产品或制造商本身的技术不到位,将形成“警察犯罪”并遭到严厉惩处。但是,如果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那应该是古埃及时期,据悉,陶工在陶器上标记了他们的名字。尽管这样的标志很难说成是商标,更不用说当时不属于易货商品出土的陶器了[2]。其实我国古代时期也有类似情况,具体时间应在西汉宣帝皇帝的凤凰五年期间,瓷器上标有“五凤凰”的标识作为标志。但是,这些东西很难与当前商标相比,今天商标主要含义是商业实体可以根据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市场实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志。

(二)商标权的起源

是律法对商标的一次保护,该商标保护案件最早是发生在英国,也是我们熟知的1584年“JG诉山姆福特案”。原告是卖布的商人,主要以羊毛衣服为生。为了便于区分和他人的产品,原告所制作的衣服上都会标有“J.G”字母和一个称为“塔克”的手柄标识作为标识。因为物品好价格便宜,所以该商人的产品在格洛斯特郡和英格兰的其余城市都卖得极好。很多主顾只需经由衣服上的标识就确认是原告的衣服,从而举行采购决定。而被告为了好处,就制造一些质量差劲的衣服,也一样标注“J.G”字母和“塔克”标识[3]。被告的行为混合了消费者的洽购决定,也致使原告收到频繁投诉,使得原告的销量大量下降。因而该商人对被告提出法律诉讼,这起诉讼就是对商标的保护。

二、常见的商标侵权

(一)何为商标侵权

简略点说,商标侵权就是指行动人未经已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的答应,在一样或相似的商品上利用了与已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所注册商标一样或相似的商标,或其他干预、阻碍了已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运用其注册的商标,损害已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其他举动[4]。在我国《商标法》中有以下几种违法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答应,在同一种商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一样商标[5];(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答应,在同一种商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差不多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一样或者差不多的商标,以致混同的[6];(3)买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等等。

(二)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是商标权人能够运用《商标法》来保护本身的合法权利,以下两个案例可以指导商标权人如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1)地方乡镇经营的一家超市,因买卖侵犯别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由市场监督局没收商品并处以罚款。2017年5月,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向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该乡镇有一家超市涉嫌买卖侵权的海之蓝白酒。通过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的检查,现场发现该超市经销的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外包装均标有“生产厂家: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海之蓝、净含量:480ml*6瓶/箱”等字样。而上述海之蓝白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检测断定,该产品并非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所产,故超市的销售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经查明:注册商标“海之蓝”的所有人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为第号,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02月28日至2018年0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该公司也未许可授权其他单位使用海之蓝注册商标,故当地乡镇超市的买卖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规定。

(2)未经商标注册人答应,乡镇食品加工企业使用与商标所有人在同一产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造成混乱,被市场监督局没收其食品包装袋并处以罚款。2019年9月,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反映当地乡镇食品加工企业销售的标示有“松花江秋田小町王”“舒兰市汇民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水稻基地专供” “原料产地:吉林德惠”字样的大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食品加工企业仓库内没有大米原料及成品,厂内没有进行生产,也没有工作人员,未发现上述字样大米,但发现标示有“松花江秋田小町王”和“稻花香米”的包装袋。经查,注册商标“稻花香R”的所有人为福州米厂,注册号为第号;注册商标“松花江SONGHUAJIANGR”的所有人为正大桑田(长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为第号。该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的“松花江秋田小町王”大米外包装上使用的“松花江”三个字,在包装正面显著位置标示,以白框空心大字体突出显示,容易误导消费者,产生混同,故而侵犯了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文章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 网址: http://www.zgzchjszz.cn/qikandaodu/2021/0217/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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